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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《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。根据《办法》,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、分类管理。
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、政策标准等,对项目能源消费、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。政府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企业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权限,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、分类管理:国家审批核准以及能耗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,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;省审批核准,且能耗量1000至10000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,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;市、县(区)审批核准,且能耗量1000至10000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,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;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(区)的,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(或控制性工程)所在市或县(区)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(区)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;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(区)的,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(区)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;能耗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,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、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,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,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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