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:
【资料图】
1.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,当然,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;
2.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;
3.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,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,仍可依法审理;
4.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,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。
二、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,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,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
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,是对案件的移送,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。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。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,但也不排除在上、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。
三、找法网提醒您,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:
1.前提不同,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,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;
2.对象不同,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,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;
3.法院不同,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,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;
4.级别不同,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,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;
5.作用不同,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,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;
6.发生原因不同,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;案情复杂,涉及面广、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,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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